徵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台中大雅財產節稅規劃最佳稅務後盾

 

台中潭子公司變更名稱登記, 台中大雅稅務數位及科技會計服務推薦, 台中工商設立會計服務推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土地經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所有,其於領取抵價地前死亡,所遺應領抵價地權利,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並非土地,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申報及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王君110年遺產稅申報案件,列報4筆土地公告現值2,206萬元,主張農業用地扣除。經該局發現該4筆土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桃園市政府,查得生前業經桃園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且被繼承人王君已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核定抵價地權利價值4,572萬元,爰將該4筆農業用地改以王君未領取之抵價地權利價值併計遺產課稅,核定補徵遺產稅457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民法第759條規定,土地因徵收之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故被繼承人死亡前被徵收之土地,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雖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所有,依財政部85年9月11日台財稅第850454736號函釋規定,應將徵收單位核准發給之抵價地權利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函所載之權利金額申報為遺產。(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於今(13)日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鑑於本次疫情至今仍然嚴峻,目前國內仍有新增確診病例,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全面延長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本年6月30日。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09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財政部補充說明,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於疫情期間靈活運用資金,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提前1個月於109年6月30日退稅,第1批退稅案件之適用範圍為109年6月1日前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語音回復、5月11日前向戶籍地國稅局以紙本申報(包括人工、二維條碼及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的案件,即使申報期限延長至6月30日,提前退稅期程及條件仍維持不變。財政部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提前退稅等稅務協助,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危機。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獨資資本主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獨資經營的營利事業,可分為每3個月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獨資資本主營利所得之計算及申報說明如下:一、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係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額,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淨利率核定所得額,並納入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獨資資本主得依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二、小規模營利事業以外的獨資資本主,其獨資經營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非經由稽徵機關核算,故不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內,應自行依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課稅所得額,列報為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盈餘之營利所得,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及乙君分別為獨資商號資本主,108年5月間均以臨櫃方式查詢其107年度所得及扣除額等資料,透過網際網路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之獨資商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係由稽徵機關核定,甲君查調之所得已包含取自其經營獨資商號之營利所得,甲君自得據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乙君之獨資商號並非小規模營利事業,其營利所得即不在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內,經該局輔導乙君自行依該獨資商號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列報之課稅所得額,增列經營獨資商號之營利所得,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程序。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查調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汽車服務相關產業節稅方式
台中大里國內商標申請登記 台中稅務規劃 台中大雅申請統一發票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潭子營業登記 台中推薦會計師執業 台中大里財產移轉規劃

arrow
arrow

    n7ad0bq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