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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 若台灣子公司擬向境外母公司短期借款美金50萬,計息方式為無息,請問在台灣稅法上會不會有違規情形,謝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申報伙食費1,440,000元,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員工加班誤餐費200,000元,因該伙食費已達每人每月2,400元之限額,故甲公司另列報之加班誤餐費200,000元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併計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申報。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如係實際供應膳食,其伙食費之列支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則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以供查核。資訊來源:高雄國稅局
Q:我還想詢問 1.全年所得額金額需等於分配盈餘表裡面的現金股利(應分配盈餘)的金額是嗎? 2.課稅所得額需要與資產負債表的本期損益(稅後)金額相同嗎?(因為是用擴大書審率算出來的跟實際上應該會有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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