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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該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該局舉例,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應行申報但免予繳納營業稅。另乙公司亦為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惟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支付價金1萬元,假設其當期應稅銷售額為200萬元,免稅銷售額為50萬元,其購買該電子勞務之應納營業稅額為100元【計算式:購買該電子勞務1萬元*稅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免稅銷售額50萬元/(應稅銷售額200萬元+免稅銷售額50萬元)〕】。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產之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該財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如經查明其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之有償行為係屬虛偽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民眾將其所有之財產出售予二親等親屬以外之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出售予子女,如經查得係透過前開迂迴方式移轉財產並提供子女購買該財產之資金,則屬對子女之贈與,如未依法申報贈與稅,一經國稅局查獲,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0年2月1日(第一階段移轉日)出售其所有甲公司股票給乙公司,乙公司於同年6月30日(第二階段移轉日)將該股票出售予A君之子B君;經該局查得A君取得出售甲公司股票之股款有回流至乙公司之情形,且B君並無資力支付巨額股款購買該股票,亦未能說明資金來源,A君乃向該局承認,其係誤聽信他人建議,透過第三人迂迴移轉股票予其子B君,以達其財產無償移轉取巧逃避贈與稅之目的,該局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第二階段移轉日為贈與日,核課贈與稅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裁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以上作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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