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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逃漏稅之違章情事,應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裁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38條第2項規定,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該總機構應合併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依此,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營業稅法第51條逃漏稅之違章情事,應由受理總機構申報之主管稽徵機關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裁罰。該局進一步說明,採營業稅分繳之營業人,總機構與其分之機構如有涉及違章情事,依財政部85年8月2日台財稅地851912894號函規定,以其實際發生違章行為之總機構或分之機構為違章主體,由該各主管機關辦理。

電商雙11購物活動火熱開打,各網路平台促銷活動持續不斷,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並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者),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賣家同時透過多個不同的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進行銷售者,則每月起徵點之計算應以所有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加總計算;另賣家除以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外,同時也透過網路平台等管道銷售時,則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為建立友善租稅環境,已建置「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專區(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提供網路賣家營業稅相關稅務資訊,並特別呼籲網路賣家如已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且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仍未依前開規定申辦稅籍設立登記者,請儘速依規定補辦並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下稱營養午餐營業人),倘有銷售非屬營養午餐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依規定得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自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之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營養午餐營業人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每月銷售額40萬元,另有對外銷售餐盒每月銷售額10萬元,則稽徵機關就營養午餐營業人該月銷售額50萬元,按營業稅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如營養午餐營業人對外銷售餐盒每月銷售額3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依規定該營養午餐營業人應自稽徵機關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70萬元,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稅率5%報繳營業稅。該局提醒,營養午餐營業人兼營其他業務部分之銷售額,倘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之全部銷售額,併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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